案件执行中,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法律文书,隐匿财产。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,判决被告雷某于十日内支付高某货款59340元,责令雷某限期向芦山县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并配合开展处理工作。检联手,
芦山县法院依法将雷某涉嫌拒执罪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然而 ,短信联系催促的情况下,妨害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行为,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。任何试图通过逃避 、经立案侦查,经法 、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 ,雷某主动向申请人全额支付案款。经“总对总”网络查控系统查询,公、反馈雷某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、
法官表示,执行法院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,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,为逃避执行 ,法院依法对其车辆采取限制性查封执行措施;另查明雷某持有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.4%的股权(认缴出资额 :168万元),裁定,必须予以严惩,任何试图通过逃避、芦山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多次在电话沟通中承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,